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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澄江“铐押”律师法官被清除出法官队伍(图)

发布时间:2009-07-16  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字体大小[ ]

     

    新华网云南频道7月16日电(记者 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法官与律师发生争执后,将律师铐了起来,此事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据云南省高院15日傍晚通报的最新消息:铐押律师的法官被撤销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

     7月11日,在得知玉溪市澄江人民法院发生“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事件后,云南高院立即责成玉溪中院成立调查组,于当天赶赴澂江县法院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玉溪中院调查组调查核实:2009年7月10日上午,澄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洪猛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诉讼代理人何某某认为庭审笔录遗漏了自己的辩论观点,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而拒绝签字,并在庭审笔录的第二页上写下“笔录记录不全面,要求补正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字样。审判员洪猛要求何对此行为进行检讨。因何拒绝检讨,洪猛指令法警用手铐将何铐在法院球场的篮球架上。直到澄江法院一位副院长得知情况后才让法警解除手铐。玉溪中院调查组认为,洪猛的行为是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而且违反法官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7月14日上午,澄江县法院已提请澄江县人大常委会撤销洪猛澄江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一庭庭长职务,同时决定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

    追踪报道:

    云南澄江县一法官“铐押”律师 律师控告法官“非法拘禁”

    新华网昆明7月15日电(记者陈鹏、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在法院里的篮球架上。目前,这名姓何的律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控告,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

    新华网昆明7月15日电(记者陈鹏、王研)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把律师用手铐铐在法院里的篮球架上。目前,这名姓何的律师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控告,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

  7月10日,昆明某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庭审结束后,何律师见书记员没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记录下来,随即提出补正要求,但未获同意,于是他在笔录上补充:“我要求对笔录进行补正,但未获准许,被告代理人拒绝签字。”不料这惹怒了审判法官洪猛,他当场叫来法警用手铐将何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40分钟后,法院一位副院长才让人把手铐打开。

    据何律师说:“当时法警告诉我不要乱动,就走回办公室乘凉去了。我拿出我的手机对准右手和篮球架铁杆拍了几张照片,这时法警跑出来,一把抢了我的手机就走,说洪猛法官交待没收我的手机。当时,我穿着西服、打着领带,不但忍受着被手铐铐在篮球架铁杆上、在夏日火热的太阳下暴晒的痛苦,还承受着路过的行人异样的目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此事后于11日责令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调查。12日,玉溪市中院通报,澄江县法院审判法官未经批准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是存在的,且是错误的。玉溪市中院副院长、澄江法院院长和当事法官日前前往昆明,代表澄江法院向这位律师赔礼道歉。

  何律师认为,光是道歉是不够的,洪猛的行为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查处。“我要维护作为公民和律师的权利和尊严。”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笛指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律师要求补正的行为并无不当;《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官当场“铐押”何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新华时评)法官“铐押”律师,怎一个道歉了得

    新华网昆明7月14日电 题:法官“铐押”律师,怎一个道歉了得

    新华社记者陈鹏

    几天前,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一名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改动”,竟命令法警用手铐将这名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面对庄严的国徽,这位律师的诘问振聋发聩:法官凭什么“铐押”一名律师?

    该事件起因很简单:这名何姓律师出庭代理一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庭审结束后,何律师见书记员没有把自己的主要观点记录下来,他要求补正但未获同意,于是他自己动手在笔录上做了补充,此举激怒了庭审的洪姓法官,他当场叫来法警,用手铐将律师铐在法院的篮球架上,40分钟后,该法院一位副院长让人把手铐打开。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何律师此举并无不当,但居然遭到一名法官这般对待,难道这位法官不知道如此“铐押”律师已涉嫌违法?

    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应德才兼备、依法行事,公正地履行神圣职责。但这位洪法官显然不是如此。法官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法官不能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洪法官当场“铐押”何律师的行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事件的最新进展是,在云南省高院的介入下,澄江县法院及那位洪姓法官已经向当事律师“真诚”道歉。但道歉是不够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如此看来,这起法官“铐押”律师事件已涉嫌违法犯罪,如此知法犯法怎能不“从重”?

    长期以来,法院超审限、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最高法院也多次展开法院反腐整风活动,有力地净化了法律环境。人们期待着此事的处理,成为我国法院系统净化法律环境的又一经典个案!

全球公众传媒摘编:彭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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