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检察新闻讯(郭娟)2016年以来,沭阳县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高效开展,积极创新机制,切实强化检委会的督导功能和辐射效应,促进检委会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一是建立上会必要性审查机制。顺应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将议案范围缩减为“事实定性存在重大分岐、法律适用存在重大疑难、对检察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3类案件。对拟上会案件,根据案件类型分别选取2-3名干警与检委办共同组成会前审查小组,提出是否符合上会条件、有无上会必要的审查意见,报检委会轮值领导审核决定。
二是建立会前阅卷和亲历性审查机制。所有经审查决定上会案件均需由1名以上专职检委会委员进行全面阅卷,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同时,改进上会案件汇报方式,案件承办人和持不同意见的干警一并上会汇报,充分阐述各自观点,全面出示各类证据,保证委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掌握,避免因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导致的案件误判。
三是建立第三方参与研讨机制。出台《特邀第三方列席检察委员会暂行规定》,明确对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在校生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重大信访申诉案件等8种案件可以邀请特约检察员、合适法律从业人员列席检委会,对议题所涉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供检委会决策参考。如在王建盗窃案中,应邀列席检委会的特约检察员、人民陪审员等就“夜半翻墙入院”的行为目的等发表意见,帮助检委会以“零口供”定案,后王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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