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管制犯、缓刑犯的人身危险性情况,禁止管制犯或缓刑犯在管制执行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监管措施。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然而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得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导致被判处禁止令的罪犯不能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有关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禁止令的执行检查。禁止令是为降低非监禁的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害性,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可是当前法院判处的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弱化的现象,主要是当前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本身事务繁忙,无暇顾及禁止令的执行工作,还有就是基层司法所对禁止令执行的监管重视不够,将禁止令执行监管归于日常矫正工作,准时前来报到、参加劳动、集中学习等即可视为服从监管,未能通过实地走访、上门调查等形式核实禁止令遵守情况。
二是法院判处的禁止令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应该具体明确。判处禁止令主要限制管制犯、缓刑犯在执行期或者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在实际监管执行中,禁止令适用对象往往通过“打擦边球”规避行为限制,以致于监管人员在界定何种行为系禁止从事的特定活动时存在分歧、难以认定。
三是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报信息。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村(居)委员会或者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等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的义务,即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借助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力量,采取强制性制约手段。如请求工商登记主管部门在禁止令执行期间,禁止矫正人员申领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实践中,乡镇司法所通常不会请求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单位共同参与禁止令执行,无法源头防范禁止令违反行为。
(作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魏传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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