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李婉雨 韦丽)近日,伊犁州法院民二庭办公室正在写判决的法官芦海龙,突然接到了一通“意外”来电。“芦法官,我来给您送锦旗啦!”原来是芦法官刚刚审结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成某。
2017年7月,成某租赁徐某的房屋院落开办装修公司。该院落内有两栋房屋,成某租赁北边院落和房屋,但因北边院落大门和房屋靠近居住区,较为隐蔽,不便于宣传以及为客户指明公司方位,经徐某同意后在面向公路的南边房屋顶部悬挂公司招牌。2019年4月因徐某与妻子离异,将南北院落中间用隔板隔开,南边院落房屋归其前妻所有,其前妻将成某悬挂的公司招牌拆除,成某公司成为了“胡同”深处的装修公司。后因欠付租赁费徐某将成某诉至伊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成某支付欠付租赁费37,000元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付租金至实际支付止的利息。庭审中,成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徐某赔偿其房屋装修、装饰损失、营业损失及其他费用共计22万余元。一审判决没有支持成某的反诉请求,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伊犁州分院,芦海龙承办该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芦海龙认真分析案情,当事人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而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且因徐某未明确表示是否愿意利用成某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视为不同意接受,由成某拆除移走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对不可拆除部分的损失,各自承担50%。结合不可拆除部分的价值及剩余租赁期,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由成某向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29,600元,徐某赔偿成某装饰装修损失23,149.42元。
成某说:“虽然最终我也没有胜诉,但是芦法官始终耐心的回复我每一个问题,疫情期间也时常跟我沟通交流。刚复工,大冷天的又是跑去查看现场,又是前往热力公司调取证据查明事实。案件了结后,我们主动协助对方执行,遭到拒绝后,还是芦法官帮我与对方沟通最终得以解决。虽然法院没有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仍然有损失,但芦法官耐心的态度和专业的水平,让我更加相信法院,相信法律,我输也输得心服口服。”
说完,成某将一面印有“亲民司法、秉公办案”的锦旗交到了芦海龙的手里,并再次表示感谢。
这面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对伊犁州法院法官办案能力的肯定,也是对该院工作的认可。芦海龙表示将继续鼓足干劲,凝心聚力,秉承“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诺言,认真尽责,让每个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