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李洪利 樊聪)农民工讨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心的问题,受本次疫情影响,很多农民工都遇到讨薪难的窘境。近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17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为李某等17名农民工要回了拖欠已久的薪资。
某药业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7月27日期间与某建筑公司陆续签订了6份施工协议书,约定该建筑公司承包挖土、运土、填土、彩钢房安装等工程。后该建筑公司与本案17名农民工签订了劳务合同,因药业公司欠付其工程款58万元左右,故其拖欠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1.6完元。李某等17名农民工起诉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要求药业公司与建筑公司全额支付拖欠其的工资。
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工资并由药业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药业公司不服该判决,认为农民工应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讨要薪资,故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并向药业公司释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长达半个月的积极沟通协调下,药业公司与农民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本案所依照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时间恰逢案件审理期间。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不得因该争议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承包单位因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划拨工程款项导致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拖欠工资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欠的工资。该条例有力避免了工程争议引发的农民工拖欠,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劳动报酬权益是广大农民工的核心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基层矛盾纠纷解决机构,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响应党中央号召,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向企业释法明理,以调解方式化解本案矛盾,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群众诉累,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真正做到了防疫审判两不误,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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