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孜来汗·司马)近年来,昌吉州中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了“底数清、任务明、措施硬、行动快、效率高、成效显”的执行工作方针,更加有效改善执行环境,增强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近日,昌吉州中院执行局执行的一起某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A公司、B商贸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汪某为被执行人,在审理中查明,汪某注册成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某。B商贸部系个体经营,注册经营者系汪某,于2019年11月11日被注销。进入执行后查明两被执行人A公司、B商贸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营者汪某在做出查封执行裁定后注销B商贸部,存在有意逃避债务行为。遂依据“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以及“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裁定追加汪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查明在B商贸部的原址又设立了一家业务经营范围一样的商贸部,并对之前汪某售卖的商品全部进行了接收,在多次联系汪某后,汪某拒收文书,拒绝申报财产,拒绝配合执行干警工作,声称没有财产,人在外地,便再无音信。鉴于汪某漠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态度和行为,昌吉州中院执行局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对汪某进行限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法适用执行惩戒措施,是全面促进执行工作实现良性循环,积极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的一大举措,有助于威慑被执行人,督促其履行义务,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截止目前,昌吉州中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决定拘留和罚款的惩戒案件共有17起,限制高消费83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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