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郑云霞)近日,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了一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农机作业费用77000元。
2019年4月,被告刘某因需要使用原告孙某农机实施耕地,经双方协商约定孙某为被告刘某承包的2000亩土地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每亩费用为50元,耕地费共计10万元。被告刘某在孙某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期间支付了18000元耕地费后再未支付,并口头承诺剩余费用于2000亩耕地作业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孙某提供完农机作业服务后,多次要求被告刘某给付剩余82000元机耕费,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希望孙某能够宽限些时间并适当降低一些费用,孙某考虑到当时正值春耕备耕季节,非常理解刘某所处困境,主动放弃了5000元机耕费后,要求被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刘某欠孙某机耕费77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付一半,剩余部分于2019年9月30日付清,欠款处由被告刘某签名确认。
谁知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刘某仍然没有给付欠款。而孙某因为急需用钱,便通过打电话方式、发微信方式向刘某催要欠款。可刘某一推再推,甚至拒接电话,孙某气愤不已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给付剩余机耕费77 000元。
察布查尔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就这起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可被告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直至该判决书生效,被告刘某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应诉的行为是逃不过法律追究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在诉讼中,若被告法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双方出具的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某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被告刘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自动放弃抗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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