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赛某的小儿子陈某去世,留下年近八十的母亲赛某及其妻子马某和三个幼女。为考虑老人赡养和孩子抚养问题,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6亩耕地及偏房三间归马某所有,背面正房三间加小库房归赛某所有,偏房占据北面房屋的部分从马某菜园中扣出,总平方数相等。但是赛某因病缺钱将所有房屋都卖掉,从而引起马某的强烈不满,将婆婆赛某起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
该案承办法官马爱杰考虑此案的特殊情况,以及被告赛某的身体原因,决定采取巡回法庭的方式在纠纷地进行调解。法官实地查看现场,与案外人帕某(赛某宅基地的买卖人)协商,全力配合调解,随后通知原告和被告赛某到村委会“乡贤评理堂”再调解。承办法官考虑到原来分的半个院子属于下半个院子,如果居住,无法盖正房,如果出售,价格不理想,且如果分成两半不规则的院落,势必会产生新的矛盾。而原告又因此而三番五次反悔,时而承诺要买下赛某继承的半个院子、时而又坚持只要自己的半个院子,一会又告诉法官自己可能无法负担三个孩子的正常起居生活。承办法官耐心的倾听了马某的想法,对她所担心的地方进行安抚。就本案而言,赛某也享有继承权,所以最好的结局就是马某购买赛某所继承的一半房屋,赛某也有钱进行治疗,双方可以握手言和,延续亲情。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马某最终同意购买赛某一半的院子,也答应定期带孩子去探望祖母,被告赛某一家也充分尊重马某的决定,从亲情、情理出发,也希望马某幸福,三个孩子能健康成长,一个关于三代人的矛盾纠纷就这样在法官的析法释理、耐心劝说下成功化解。
家事纠纷有很强的身份性、情感性、牵连性、伦理性等特点,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此类纠纷,常常显得既缺乏亲情又不能获得最佳效果。法官在解决此类家事纠纷时,必须注重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将调解作为首要的方式予以考虑。伊宁县法院依托“枫桥法庭”创建,鼓励利用巡回法庭的方式调解家事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当地。
家事调解机制能够弥补审判不容易消弭的因家事纠纷所生之矛盾。尽管诉讼能够定分止争,但对于隐藏于诉讼之后的当事人间的更深层次矛盾却常常无能为力而必须借助调解手段才能彻底化解矛盾。中华民族历来主张“和为贵”“家和万事兴”,调解手段温和,有效避免激化矛盾,有助于家庭关系的和解,在保护双方当事人隐私的同时,更有利于主动自愿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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