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新闻讯(薛征平 李洪利 )通化市的冷某为种植红松林,擅自将自己家大量天然林砍伐,且受他雇佣的当地十余名农民全部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10月至11月间,冷某为种植红松,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雇佣当地农民10余人在通化县四棚乡冷某的天然林内滥伐林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立木蓄积1000余立方米,且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数量巨大。
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决冷某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某等15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16名被告人积极缴纳了全部罚金刑,合议庭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听取了当地党委政府及村委会意见,且鉴于部分被告人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部分被告人作出改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裁判的重大滥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在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之间实现动态平衡,需要人民法院因案而异,能动司法。该案被告人冷某因法律意识淡薄,为栽植红松林而滥伐林木,其余15名被告人均系被雇佣的当地农民,大部分被告人生活十分困难,家中存在老弱病残情况比较普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组织者、领导者、利益获得者依法严惩;对因法律意识淡薄的被雇佣者,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听取基层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班子的意见,结合全案具有的量刑情节,予以正确定罪、适当量刑。本案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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