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出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并发表重要讲话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深化整治织牢粮食安全防护网
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回眸2024 释放标本兼治综合效应

山西省立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2-10-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china journalism  字体大小[ ]

  公众讯息 9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志该省通过立法加大对气候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条例》分别对立法目的和依据、气候资源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监测、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系统。同时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或者论证会。

  《条例》要求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工作,组织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理论、评估模型的研究;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和综合调查工作。《条例》明确了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实施提供服务。

  《条例》的出台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完善山西省资源立法体系,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新山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将对山西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气象局曾对《条例》的立法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讯息来源:齐法鸿 齐忻敏)

 中国法制新闻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