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讯(臧金艳)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流转关系的复杂和多元,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债权化趋势明显。因民事法律关系,如质权的设立,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若出质人(债务人)未经质权人(债权人)的同意,私自将质押财产取回,其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2014年4月13日,焉耆县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盗窃的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4年1月初,林某向吴某借款,将自己的一辆半挂牵引车出质给吴某,2人口头约定,林某于2014年3月5日前还款,否则车由吴某处理,林某当场将半挂牵引车的车钥匙、营运证等交给吴某保管,吴某因无处停车就将车停放在焉耆县二手车交易市场。2014年2月底,林某因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在没有通知吴某的情况下,将车出质给程某和崔某,从程某、崔某2人处借款归还贷款,并将原停放在焉耆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半挂牵引车开走,停放在程某和崔某指定的地点。2014年3月初,吴某发现停放在焉耆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车不见了,后向焉耆县公安局报警,焉耆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通过网上追逃,将林某抓获。经讯问,林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林某将半挂牵引车出质给吴某,质押的半挂牵引车所有权虽然还没有合法转移,但是车的占有权已合法转移,质押的半挂牵引车处于吴某合法占有的状态。林某明知自己所有的汽车被吴某合法占有,却私自取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81500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讯息来源:焉耆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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