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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中雇员因疾病死亡雇主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4-09-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何有财)近日,巧家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用工过程中雇员因患急性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判决雇主不担责任。

  2014年5月4日,被告林某将其房屋单包工给被告周某承建,周某在修建过程中,雇佣刘某为其做活。5月31日上午,刘某在做活时突感胸痛不适,被120救护车接送至巧家县人民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心源休克死亡。经诊断,刘某死于急性心肌梗塞。周某先垫付了35000元处理善后事宜。刘某家属杨某等人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因抢救死者刘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的70%,即为82776.38元,由被告林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林某认为,其房屋承包给被告周某修建,刘某的死亡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认为,刘某系急性心肌梗塞死亡,与做工受到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不承但任何赔偿责任,表示自己垫付的35000元不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周某承建林某的房屋中做活时因疾病医治无效死亡,与雇佣活动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二被告对刘某死亡的后果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某不要求返还垫付款35000元的表示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讯息来源:巧家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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